《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简称保密法,于1988年9月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12种严重违规行为
保密法是我国的一部基础性法律,事关国家安全和利益,以及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保密法第三条强调“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在保密法的强制执行保障方面,有著名的“12种严重违规行为”,改“结果论”为“行为论”,规定不论是否产生泄密实际危害后果,要发生列举的12种严重违规行为之一,都将依法追究责任。
具体有哪12种严重违规行为呢?昆明亭长朗然科技有限公司保密意识宣导专员董志军称:其实很多单位都有张贴保密宣传海报,这里我们再温习一下保密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
(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
(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
(四)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
(五)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
(六)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
(七)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
(八)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
(九)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
(十)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
(十一)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的;
(十二)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
更多法律责任
当然,除了这12条严重违规行为以外,保密法还规定了很多其它会受到处分的情况,当然,更细化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第五章之法律责任中,下面我们列举一些。
第三十九条 机关、单位发生泄露国家秘密案件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未采取补救措施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条 在保密检查或者泄露国家秘密案件查处中,有关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拒不配合,弄虚作假,隐匿、销毁证据,或者以其他方式逃避、妨碍保密检查或者泄露国家秘密案件查处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协助机关、单位逃避、妨碍保密检查或者泄露国家秘密案件查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一条 经保密审查合格的企业事业单位违反保密管理规定的,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暂停涉密业务;情节严重的,停止涉密业务。
第四十二条 涉密信息系统未按照规定进行检测评估和审查而投入使用的,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建议有关机关、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三条 机关、单位委托未经保密审查的单位从事涉密业务的,由有关机关、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未经保密审查的单位从事涉密业务的,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第四十四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保密违规的分类分析与对策
如上,我们列举了不少相关处罚规定,只是为了警示涉密人员及相关机关、单位。要说到失密、泄密和窃密,往往出于人们对保密重要性的无知、大意或忽视。对此,董志军分析说:无知的情况往往发生在职场新人身上,大意的情况往往会发生在工作任务比较繁重的职员身上,忽视的情况则往往发生在涉密人员或相关利益者身上。如果说前两种情况比较“冤”的话,最后一种则是“明知故犯”,说到底是思想政治问题和党性问题,而非纯粹的保密问题。了解了这些,就会有针对性的采取应对措施,前两种通过保密意识宣教的强化和工作中的保密提醒,可以较好的解决,最后一种只能从政治思想文化,以及人生理想和信仰等层面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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