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交流和宣传保密

信息公开和信息保密是一个对立的话题,最重要的是把握好“度”,这个“度”其实没有很好的标准,特别是很多单位信息的密级定制还处于“人治”的阶段,这时工作人员都得记得工作红线,即只公开该公开的,只公开经过批准的信息,宁可保守些,慢一些,也不要过于激进。对此,昆明亭长朗然科技有限公司安全保密培训专员董志军表示:很多领导、同事和下属有时会忘掉保密事项,不经意间要求您将本该保密的信息给公开,这时,您不仅要自己立场坚定,也要提醒和规劝相关人员,毕竟一旦出现泄密事故,受到惩罚的会是大家,即一连串的相关人员。

简单说,不管您是为国家、为党为民而工作,还是为投资人为客户、为老板为经理而工作,您都得记住,要站在更高层面考虑信息披露和信息保密,不要图一时的欢快而忘了保密事项。接下来,我们学习一下相关的国家规定。

信息公开与保密相关法规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在公开信息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进行甄别鉴定,以确认信息是否应该公开的整个行政活动过程。

保密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报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编辑、出版、印刷、发行,广播节目、电视节目、电影的制作和播放,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公共信息网络及其他传媒的信息编辑、发布,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新闻出版保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个人拟向境外新闻出版机构提供报道、出版涉及国家政治、经济、外交、科技、军事方面内容的,应当事先经过本单位或其上级机关、单位审定。向境外投寄稿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对外提供资料的注意事项

对外提供资料只能是组织行为,任何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涉密资料。确需提供资料的,必须事先进行保密审查,报请有批准权的机关批准,并进行脱密技术处理。确需提供涉密资料的,应与对方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担保密义务。

信息发布中的保密原则

对外交流和宣传保密管理工作,要坚持贯彻“既保守国家秘密,又利于对外交流正常进行”的方针。必须坚持“涉密不发布,发布不涉密”“一事一审,先审后发”的原则,实行保密审查、备案制度。

外宣与保守国家秘密的冲突

在对外交流和宣传报道的公开性、时效性、真实性与保守国家秘密发生冲突时,必须以保守国家秘密为原则。

对外宣传报道

国家和上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本单位涉外活动的涉密内容、本单位的工作秘密和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重大事项,不得公开宣传报道。

先进行保密审查

对外宣传报道需首先进行保密审查,未经保密审查批准,不得公开宣传报道。

删节、改编、隐去

对外交流与宣传报道中涉及国家秘密,但又确需公开交流与报道的信息,应采取删节、改编、隐去等保密措施,首先进行审批,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公开交流与宣传报道。

经机关、单位审定,个人拟向境外新闻出版机构提供报道、出版涉及国家政治、经济、外交、科技、军事方面内容的,应当事先经过本单位或其上级机关审定。

个人发表文章

个人向新闻出版机构投寄稿件和作品,要严格执行《新闻出版保密规定》。投寄的稿件和作品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内容,也不得涉及机关、单位的工作秘密或商业秘密。稿件和作品凡是涉及本机关、本单位以及本行业、本系统业务工作的,在投寄前,要进行保密审查,自己无法把握时,要请本机关、本单位有关部门、主管领导或保密工作机构进行保密审查。

总结

不管是搞新闻、搞宣传、搞文创的,都要有很强的党性和保密觉悟,一般的政府机关工作人员也要记得不要转发和评论不当消息,要坚持主旋律。在商业领域,没事儿不要在社交网站上发表工作相关信息,也要防止在亲友面前口不择言,被不当录制和转发。这些都是有很多现实教训的,希望能给我们职业人员以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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