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法中相关处罚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简称保密法,于1988年9月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12种严重违规行为

保密法是我国的一部基础性法律,事关国家安全和利益,以及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保密法第三条强调“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在保密法的强制执行保障方面,有著名的“12种严重违规行为”,改“结果论”为“行为论”,规定不论是否产生泄密实际危害后果,要发生列举的12种严重违规行为之一,都将依法追究责任。

具体有哪12种严重违规行为呢?昆明亭长朗然科技有限公司保密意识宣导专员董志军称:其实很多单位都有张贴保密宣传海报,这里我们再温习一下保密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

(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

(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

(四)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

(五)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

(六)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

(七)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

(八)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

(九)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

(十)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

(十一)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的;

(十二)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

更多法律责任

当然,除了这12条严重违规行为以外,保密法还规定了很多其它会受到处分的情况,当然,更细化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第五章之法律责任中,下面我们列举一些。

第三十九条 机关、单位发生泄露国家秘密案件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未采取补救措施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条 在保密检查或者泄露国家秘密案件查处中,有关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拒不配合,弄虚作假,隐匿、销毁证据,或者以其他方式逃避、妨碍保密检查或者泄露国家秘密案件查处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协助机关、单位逃避、妨碍保密检查或者泄露国家秘密案件查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一条 经保密审查合格的企业事业单位违反保密管理规定的,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暂停涉密业务;情节严重的,停止涉密业务。

第四十二条 涉密信息系统未按照规定进行检测评估和审查而投入使用的,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建议有关机关、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三条 机关、单位委托未经保密审查的单位从事涉密业务的,由有关机关、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未经保密审查的单位从事涉密业务的,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第四十四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保密违规的分类分析与对策

如上,我们列举了不少相关处罚规定,只是为了警示涉密人员及相关机关、单位。要说到失密、泄密和窃密,往往出于人们对保密重要性的无知、大意或忽视。对此,董志军分析说:无知的情况往往发生在职场新人身上,大意的情况往往会发生在工作任务比较繁重的职员身上,忽视的情况则往往发生在涉密人员或相关利益者身上。如果说前两种情况比较“冤”的话,最后一种则是“明知故犯”,说到底是思想政治问题和党性问题,而非纯粹的保密问题。了解了这些,就会有针对性的采取应对措施,前两种通过保密意识宣教的强化和工作中的保密提醒,可以较好的解决,最后一种只能从政治思想文化,以及人生理想和信仰等层面来解决。

昆明亭长朗然科技有限公司为多家国企、合资、外企提供了保密意识宣传内容方面的创作,获得了客户的一致好评,如果您有兴趣了解更多内容,或者有保密与信息安全宣教方面的需求,欢迎与我们联系,洽谈业务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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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地使用社交网络的几个小技巧

使用社交网络不当,会使自己的个人信息甚至隐私曝光,尽管有《民法典》、《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规对不法行为有着强有力的震慑作用,但是“人肉搜索”仍然无法从根本上杜绝。有人说,我是个普普通通的遵纪守法的人,不会遭遇人肉搜索这种“网络暴力”。对此,昆明亭长朗然科技有限公司网络安全专员董志军表示:即使在正常人看来的正常行为,也可能会被“误解”,进而导致“误伤”。同时,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领先科技的赋能下,网络监控与分析系统功能非常强大,只要拥有特权或者掌握技术,就很容易获得目标人员的一切,这就是人们常常戏称的,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比你更了解你自己”。

对于“体制内”的人员来讲,在面对公众时,一不小心就“犯错”的风险已经很高,被人录制下来“证据”,进行“网络举报”的事情天天都在发生。真是像一些领导干部所说的:除非你修炼成精,否则就得战战兢兢。对于普通的老百姓,如果意外地对某些东西表达了错误的认识,也可能被上纲上线,被网络“围攻”、“禁言”或“封号”还是小事,落入欺诈圈套、血汗钱打水漂、被线下霸凌、勒索、影响现实生活的事情也不鲜见。

当然,这种“网络安全靠大家,人人皆是网络安全员”的局面,配以高新科技不断加持的网络监控,在稍许“侵犯人权”的同时,有利于提升社会的透明度,规范人们的社会行为,惩治坏人,褒奖好人,整体综合来讲,绝不是什么坏事。当然,万物都是有两面甚至多面的,欲求得整体的好,必定要付出一些局部的牺牲。然而,“时代的一粒灰,落在个人头上,就是一座山。”那么,怎么才能避免成为“牺牲”或者“泰山压顶”的对象呢?

我们不能简单地逃避现实,去“润”。“润”?全世界皆是如此,除非与人类文明隔绝,否则没有“什么都可以说、什么都可以做”的地方。“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在网络上仍然需要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就是这个意思。我们也不能天真的想从网络中“隐匿”,不信您“扔掉手机”或者只使用接打电话的功能,看能坚持活几天。我们也不能天天“伪装”,在网络及公开场所一套,显示无比正确,在背地里一套,干尽坏事,那是虚伪的“双面人”。

我们能做的,宏观上来讲,就是认清自己的思想(源头),管住自己的嘴巴(言论),看好自己的双手(行动)。微观上,我们可以掌握如下几点社交网络的使用注意事项。

1.开启自定义的隐私设置

在所使用的所有社交网站和应用程序上,启用严格的隐私设置,以确保您可以控制您共享的内容以及与谁共享它们。

2.记住,没有不透风的墙

如果觉得某些内容不适合,就不要让其形成语言、文字、图片或视频等其他表现形式,社交网站无法保证您发布的信息的安全性,无论您的隐私设置如何。

3.谨慎披露您的个人信息

虽然您可能会在网上结识新朋友,但您也可能会接触到想要通过您发布的信息来利用您的网络窃贼或掠夺者。不要透露您的手机号码、身份证、地点等个人信息。

4.在发布之前,想想后果

问问自己,您是否希望全世界看到它们。如果答案是否定的,您可能不应该发布那些内容。

想一想,您的亲友、老师、雇主、同事/同学、客户、竞争者以及“老大哥”都在看着你,他们中有持不同立场和观点的人,会不会恶意利用这些内容,来攻击和诋毁您。

您发布的内容也可能会影响除您自己以外的其他人,包含进入镜头(录音、摄像)内容中的人,或者您提及的人。

5.在发布之前,避免侵权

知识产权与个人隐私保护意识越来越强烈,不要发布任何非法、不道德或违反政策(学生或员工行为规范)的内容,包括未经内容所有者许可的受版权保护的材料、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商业秘密、他人未授予肖像权的人物面部、包含如手机号码、车牌号码等个人信息的图片或视频。

6.一经发布,便覆水难收

在线发布内容后,其他人和搜索引擎都可以立即获得并进行存档。即使您尝试从网络中中删除该页面,也可能有其他人截屏存档或保存了该页面的副本或使用了其他来源的摘录。搜索引擎和浏览器还会“缓存”网页以更快地加载它们,即使在页面被删除后也可以使用它们。这样讲,只是提醒您不要冲动,没有后悔药,也不要想抵赖,网络证据无法抹除。

总之,当下,网络安全是一个关系到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更关系到您的日常工作和生活的一个重要话题。在使用互联网,特别是社交媒体时,我们得注意保护好自己,而做到这一切,需要从网络安全意识抓起,思想决定行动,意识才是根源。

昆明亭长朗然科技有限公司推出了大量的网络安全、信息保密及合规意识宣传教育内容,包括动画视频、平面图片和电子课件等各种形式的内容资源,其中也包含网络安全小游戏,以及互动式、场景式、案例式的教程模块,以及稳定可靠的在线培训平台(学习管理系统),欢迎有兴趣的客户及行业合作伙伴联系我们,预览作品、体验平台的功能以及洽谈采购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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